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时间: 2024-08-31 17:20:39 |   作者: 彩印包装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认购协议”)。现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并于2023年6月15日与王利平先生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认购协议”)。现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并于2023年6月15日与王利平先生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本次发行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王利平先生与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在中国宁波市海曙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并于2022年11月28日在中国宁波市海曙区签署了《关于〈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3年2月17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发布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20〕11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利平先生、裘欧特先生、江益龙先生、赵登永先生、蒋颖女士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023年2月28日,公司与王利平先生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原《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关于〈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时解除并终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督管理要求,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关联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与王利平先生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认购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王利平先生,1960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宁波城建机械厂销售科长、厂长助理,鄞县电子门窗厂经营厂长,鄞县彩印包装用品公司总经理,宁波东方印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浙江广博文具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宁波广博纳米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及其前身博迁有限董事等。现任公司董事长,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宿迁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广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市鄞州联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GeoswiftAssetManagementLimited(汇元通)公司董事,沪创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王利平先生为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利平先生通过广弘元和申扬投资实际支配的博迁新材股份表决权比例为26.59%,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任职公司董事长之外,王利平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利平先生除博迁新材外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年9月27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37.63元/股。计算公式如下: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不含定价基准日)。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现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及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本次发行约定如下:

  原认购协议第一条“认购方式与金额”中的“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100%(22,000,000股,含本数),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甲方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82,755.71万元(含本数),乙方的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以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修改为“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100%,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14,533,433股(含本数),且不低于14,000,000股(含本数),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甲方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54,689.31万元(含本数、含发行费用)且不低于52,682.00万元(含本数、含发行费用),乙方的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以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原认购协议第三条“认购数量”中的“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数量不超过22,000,000股(含本数),并以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修改为“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数量不超过14,533,433股(含本数)且不低于14,000,000股(含本数),并以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原认购协议第四条“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增加一款:“乙方承诺:乙方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甲方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有助于公司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此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发行方式、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公司依据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与王利平先生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公司已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也不存在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自2020年12月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主要财务指标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审核和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9月末实施完成。该假设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14,533,433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4,689.31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48.1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5,088.27万元。以此数据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对于公司2023年净利润,假设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以下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1)情景1:假设公司2023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保持不变;

  (2)情景2:假设公司2023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上升10%;

  (3)情景3:假设公司2023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下降10%;

  7、假设2023年度不新增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实际分红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准。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在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即期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对2023年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值为方便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

  公司生产的金属粉体材料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材料,主要应用于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中镍粉、铜粉主要应用于MLCC的生产,并广泛应用到消费电子、汽车电子、通信以及工业自动化、航空航天等其他工业领域当中;另外公司开发的银包铜粉及纳米硅粉可应用于市场广阔的新能源领域。上述终端领域均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产品不断迭代更新。下游终端领域的发展变化也给上游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公司必须通过持续的技术改进和创新才能使产品满足客户的需求,进而巩固竞争优势。公司需要充足的营运资金以应对下游市场环境的变化,避免因而失去发展机遇。

  近三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9,588.22万元、96,975.18万元和74,655.40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减少23.02%,但基于对下游市场需求的预期,公司销售规模有望在未来恢复增长。公司业务规模近年来有所扩大并维持较高收入水平,不断发展的业务预期使得公司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环节均需要较大数额的营运资金,以缓解短期商业信用周转带来的压力,应对原材料采购和经营性应收项目占用资金和各项费用支出的情况。

  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有必要引进海内外金属粉体材料行业内优秀的专业人才,巩固人才团队的专业技术实力,逐步完善研发人员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保证研发团队的可持续性。提升公司规模及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对资金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水平,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按照监督管理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检查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债务。这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同时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债务,不涉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形式、比例等,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营运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控制股权的人宁波广弘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宁波广弘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以下简称“本人”)承诺如下: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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