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范围 要求用途明确
时间: 2024-07-03 18:44:19 | 作者: 食品包装
卫生部日前印发《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条 申请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
第五条 申请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应用限制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应用限制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六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资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机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化工、材料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来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能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