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2024-07-04 19:06:53 |   作者: 瓦楞纸箱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印刷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分类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印刷行业是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随国民经济发展的发展,我国印刷业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包装印刷企业经营模式通常为“产品直销、以销定产”方式,同时由于存在供应商资质认定制度,因此第一步是要获得客户认定的合格供应商资质,然后由客户提出产品要求或企业为客户设计包装方案,包装印刷企业按照每个客户订单制定生产的基本工艺,组织生产和进行销售。另外由于包装印刷行业具有固定的销售半径,因此在具有销售半径的特征下,建立一整套的标准化管理是实现销售最大化、成本节约化的经营模式。

  我国印刷业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三个比较发达的印刷区域产业带已保持稳定。该行业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征大多数表现为包装印刷下游应用行业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征。目前中国包装印刷产品大量应用于电子、通信、家电、医药、食品、轻工、机械等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披露的2022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公司经济效益状况数据,科印传媒产业研究中心分析,2022年印刷业规模以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5%;实现总利润,同比下降3.7%。全年呈现营收与利润双降局面。2022年,印刷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0.4%,增速低于全部工业中等水准,显示了印刷业在2022年相对低迷的经营态势。

  报告期内印刷业务是公司的主体业务板块,最重要的包含包装印刷、出版印刷及其他印刷业务,其中以包装印刷业务为主,主要为快消品、餐饮、书刊、电器等行业提供包装印刷服务。

  在经营规模方面,公司名列国内纸类印刷包装业知名上市公司行列。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全国纸类印刷门类齐全、品种丰富、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之一。2020 年8月,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变更为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在保持原有业务优势的同时,大力加快转型进程,致力于成为一家多元化发展的上市公司。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434.68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1,874.17万元,下降38.26%,其中印刷包装板块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20,306.41万元,下降35.46%,减少的根本原因是公司印刷包装板块本年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同时上年同期1-4月数据中含有4家已经剥离的印刷包装子公司。

  经营业绩方面,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0.08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8,770.69万元,利润减少的根本原因是: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7日以书面、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由董事长赵宏光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2022年度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00,795.02元,年末未分配利润347,999,830.86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4,460,685.36元,年末未分配利润325,344,528.69元。

  因公司2022年度未实现盈利,同时考虑公司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转型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临2023-014)。

  经审议确认公司不存在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审议通过《2023年度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及抵押担保授权和做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做担保的公告》(临2023-015)。

  十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做担保的公告》(临2023-015)。

  十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临2023-016)。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资本预算的公告》(临2023-017)。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的公告》(临2023-018)。

  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并于2022年11月18日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由662,753,072股变更为665,243,072股。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属于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在工商管理等部门变更登记事宜。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23-019)。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赞同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23-020)。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3月拟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防范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另外的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董事会同意制定公司《防范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3年3月拟制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将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3-02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八次监事会通知于2023年3月17日以书面、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由监事长刘志刚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监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未实现盈利,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公司业务转型及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有较大的需求,为维持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稳健发展,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临2023-014)。

  监事会认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情况,截至2022年末,公司已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涵盖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符合当前生产经营的真实的情况,达到了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标,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反映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未发现参与本次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的人员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23-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00,795.02元,年末未分配利润347,999,830.86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4,460,685.36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325,344,528.69元。按规定母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29,805,214.05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325,344,528.69元。

  公司2022年当年未实现盈利,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同时考虑公司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转型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大多数都用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支持公司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和产业投资等方面资金需求。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因素,在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义务,制订股东回报计划,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基于当年未实现盈利,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转型发展的资金需求,考虑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第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未实现盈利,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公司业务转型及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有较大的需求,为维持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稳健发展,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界龙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环亚纸张有限公司、上海易连派帝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上海汉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汉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易连汉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易连绿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度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累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30,900.00万元,占2022年底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26.95%。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80.00万元,占2022年底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26.23%。

  ●2022年度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累计为本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21,000.00万元,占2022年底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8.32%。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000.00万元,占2022年底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8.32%。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汉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1,000.00万元的抵押担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第三方担保机构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710.00万元。

  ●2023年本公司(及下属企业)预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其中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2023年公司下属子公司预计为本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

  1、根据各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及业务转型升级需要,提高资本营运能力,2023年度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银行借款、票据、信用证、融资租赁等形式,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对外融资子公司为上海界龙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环亚纸张有限公司、上海易连派帝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上海汉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汉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易连汉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易连绿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仅由子公司使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同意上述子公司用自有房产、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向融资机构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其融资总额;同时同意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为上述额度内的子公司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或抵押或质押等),公司(及下属企业)拟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其中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三家子公司分别是:浙江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2022年度资产负债率为81.94%,上海易连派帝乐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度资产负债率为276.42%;上海易连绿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度资产负债率为100.06%。因前述被担保人均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故本次担保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同时,为便于办理相关融资及担保手续,本议案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全权负责办理银行授信额度内的借款和担保等事宜,签署授信额度协议书、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担保(保证或抵押或质押等)合同等有关规定法律文书,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授权额度范围内适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及抵押担保授权和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3年由于公司业务转型及产业投资需要,需增加资金投入。经测算,2023年度公司本部需向金融机构融资及使用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包括银行借款、票据、信用证、融资租赁等形式),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可循环进行借款及使用授信,但借款及使用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出该额度。

  根据本公司实际融资需要,本公司需公司下属子公司对本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保证或抵押或质押等),各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前述公司本部向金融机构借款及使用授信总额。因前述担保人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故本次担保本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同时,为便于办理相关融资及担保手续,本议案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全权负责办理银行授信额度内的借款和担保等事宜,签署授信额度协议书、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担保(保证或抵押或质押等)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情况如下: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4,588.7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0,986.8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32%,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0,664.73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2.09万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其他印刷、食品包装纸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的加工销售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5,819.1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5,530.3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5.04%,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2,911.89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776.40万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注册地点:浙江,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纸浆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16,393.7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1,026.1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1.94%,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513.5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020.76万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377.3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805.8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10%,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294.0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22万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785.1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149.3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76.42%,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2.0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248.97万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0,010.5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5,816.9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3.97%,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38.47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03.90万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0,080.3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9,783.4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95%,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53.22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0.12万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注册地点:江苏扬州,法定代表人:蒲利民,经营范围: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2,997.6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3,410.8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9.36%,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84.29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230.58万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该公司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王明明,经营范围: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10.7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0.1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00.06%,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10万元。

  2、公司下属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为本公司,担保人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确定。

  由于未签订正式合同,具体每笔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相关正式合同另行约定。

  1、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及抵押担保授权和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实际融资需要,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为其统一提供担保,有利于本公司总体控制担保风险。此外,被担保方均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未发生过贷款逾期的情形;同时,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及时了解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故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前述被担保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前未发生过逾期贷款情况;同时,担保人为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双方之间也能及时了解对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下属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日常融资担保支持风险可控。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对本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2023年度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及抵押担保授权和提供担保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以上议案所审议的互相担保行为是基于实际融资需要而进行;互保对象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被担保方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所需的现金流,截止目前均未发生贷款逾期情况;同时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能及时了解对方经营和财务情况,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为此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融资做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30,900.00万元,占2022年底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26.95%。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80.00万元,占2022年底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26.23%。

  2、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累计为本公司融资做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21,000.00万元,占2022年底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8.32%。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000.00万元,占2022年底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8.32%;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汉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1,000.00万元的抵押担保。

  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第三方担保机构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710.00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盘活资产,加速,提高资金利用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国内外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3、业务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等方式;

  本议案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全权办理应收账款保理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具体合作机构,确认管理层前期关于相关事宜的准备工作。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加速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状况,降低资产负债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提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强化内控机制,切实防控风险。因此,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2023年公司(及下属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固定收益类或低风险类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受托方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开户银行。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额度的闲置资金用于上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任一产品期限不超过120天。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但投资余额总额不得超出该额度。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投资计划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公司拟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对方为公司(及下属企业)开户银行,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公司2023年度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单笔银行理财产品的理财期限在120天以内,预计收益根据购买时的银行理财产品而定,拟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公司开展的银行理财业务,并非以中长期投资为目的,只针对日常营运资金出现银行账户资金短期闲置时,通过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理财收益,从而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账户资金以保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用于理财的资金金额小、周期短,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开展的银行理财业务通过选取短周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可避免银行理财产品政策性、操作性变化等带来的投资风险;此外,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均为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合作较多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管理规范,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严格,公司通过与合作银行的日常业务往来,能够及时掌握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动态变化,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且收益较稳定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上海界龙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环亚纸张有限公司、上海易连派帝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汉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汉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为第三方担保机构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融资担保中心”)提供的反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710万元。2023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对融资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上海界龙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环亚纸张有限公司、上海易连派帝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汉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汉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7,000万元人民币,由第三方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中心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其融资额度。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上述融资担保中心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为融资担保中心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等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具体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等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向融资担保中心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为准。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融资担保中心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融资的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预计2023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融资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授权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额度,本次反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协调处理基金理事会日常事务等职责。

  本公司持有界龙艺术100%股权,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界龙艺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界龙艺术总资产为人民币24,588.7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0,986.8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32%,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0,664.73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2.09万元。

  本公司持有界龙永发100%股权,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界龙永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其他印刷、食品包装纸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的加工销售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界龙永发总资产为人民币15,819.1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5,530.3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5.04%,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2,911.89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776.40万元。

  本公司持有环亚纸张100%股权,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环亚纸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环亚纸张总资产为人民币2,377.3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805.8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10%,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294.0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22万元。

  本公司持有上海派帝乐100%股权,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派帝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上海派帝乐总资产为人民币1,785.1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149.3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76.42%,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2.0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248.97万元。

  本公司持有汉房发展100%股权,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汉房发展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汉房发展总资产为人民币30,010.5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5,816.9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3.97%,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38.47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03.90万元。

  本公司持有汉房物业100%股权,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汉房物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注册地点:上海,法定代表人:柏松,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汉房物业总资产为人民币10,080.3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9,783.4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95%,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53.22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0.12万元。

  反担保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界龙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环亚纸张有限公司、上海易连派帝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汉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汉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债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额度,具体以反担保人向融资担保中心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为准。

  1、反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债务人)向融资担保中心出具的《委托担保承诺书》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期完全履行所有义务和承担所有责任。

  2、反担保保证的范围为《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的债务人应向融资担保中心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融资担保中心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等费用。反担保人承诺如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委托担保承诺书》中约定的对于融资担保中心负有的义务和责任,反担保人保证无条件立即向融资担保中心支付债务人应付款项。

  3、如反担保人未按前条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由此而造成融资担保中心的任何经济损失概由反担保人承担。

  4、反担保人和债务人同属于第一债务人,融资担保中心无须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立即无条件清偿债务人欠付融资担保中心的全部款项。具体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等将以反担保人向融资担保中心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为准。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为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融资担保中心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做担保,有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解决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此对融资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造成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融资担保中心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融资的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授权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额度。本次反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反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发展经营,审议程序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第三方担保机构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反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710万元。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无违规对外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第十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并于2022年11月18日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由662,753,072股变更为665,243,072股。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属于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在工商管理等部门变更登记事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年及以前年度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通知》及《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八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但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影响如下:

  1、公司按照《解释15号》相关规定,对比较报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追溯调整如下:

  2、公司对《通知》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通知》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通知》进行调整。

  3、本公司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16号》,相关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赞同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金额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前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23-012)、第十届第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临2023- 013)和公司公布的其他相关材料。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请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法人股东请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能信函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